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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广告发布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广告发布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
办理时限五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各区工商分局广告(商广)科


办理流程

步骤一:领取或下载表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到所属区工商分局广告(商广)科领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变更、注销)或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下载表格。 步骤二:提交材料。 步骤三:受理:接待人员在审核以上文件、证件齐备后,开具受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决定单。 步骤四:领取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开据的日期,携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领取准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或不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受理条件

广告发布登记: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1、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2、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3、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4、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办事材料


  (一)登记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经营场所证明(住所使用证明表[可下载]、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变更

  1、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拟变更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上级单位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请提供由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5)原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2、变更地址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后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证明(住所使用证明表[可下载]、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原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3、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后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可下载);

  (4)任、免职文件复印件;

  (5)原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4、变更媒介名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3)原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4)变更报纸、期刊名称还应提交新闻出版署准予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请同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有效期限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4)原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三)注销

  1、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批准文件;

  3、有无债权债务证明

  4、原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办理材料具体要求

  1、所有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表内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复印件请使用A4纸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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