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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备投资人(股东)资格证明文件

1.投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投资人(股东)为内资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股东)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投资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5.投资人(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提交企业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经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的,提交其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外合伙人还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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