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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和法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以下单位(人员)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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