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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七种常见税务处理方式是那些? 所得税中常见的税务处理类型有征税处理、递延处理、免税处理、不征税处理、非股东投资处理、缓征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处理。 征税处理 征税处理指按纳税人出售资产时按照资产出售收入与出售资产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出售收益的税务处理作法。征税处理又可细分为一次性确认收益与分期确认收益两种具体类型。 一次性确认收益税务处理方式如同其名,纳税人在出售资产时将资产出售收入与扣除额同时计入出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如A企业拥有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市场价值150元,2015年,该企业按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值将该项资产出售给B企业,2015年,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为150-100=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50元。 分期销售处理指资产出售收益分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接上例,如果A公司与B公司约定分两年平均结算,则2015年,A公司确认资产出售收益是75-50=25元,2016年也确认资产出售收益25元。美国税法规定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存货销售,或有对价即对赌协议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就是这种。 递延处理 递延处理是指税法认为纳税人在交易中实现了所得,但依税法中递延纳税规则,允许纳税人不确认资产出售所得或损失。如企业合并,税法认为企业合并是财产交换,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税法允许当事人作递延纳税处理。具体处理作法如下例如示: 假设T企业股东s持有被合并企业T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元,T股权的市场价值是150元;T企业拥有资产的计税基础120元,负债帐面价值20元。收购企业P向T企业股东定向增发股票收购T企业。假设本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具体税务处理作法: (1)T企业股东S的税收结果。S在本次交易中实现了所得150-100=50元,但按照递延纳税规则,S可以不确认此次交易所得50元;S按替代法确认合并中取得的P股权的计税基础,合并前,S持有T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元,合并后,S持有P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100元。 (2)T企业税收结果。T企业不需要确认所得与损失。 (3)收购企业P税收结果。P不需要确认所得或损失,T企业资产和负债并入P后,P按结转法加以确认和计量,合并前T企业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20元,合并后P企业持有这些合并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20元。T企业负债的价值也照此类推,原额结转。 免税处理 免税处理指出售方按一般处理方式确认资产出售所得,然后,再通过免税收入予以冲回或以税前扣除予以抵回的处理作法。如A企业出售某项税法规定属于免税的资产,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00,市场价值150元。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150-100=50元,同时再在纳税申报表调减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50元。 不征税处理 不征税处理指企业收到非股东投入资本的税务处理方式,典型的情形如政府补助。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就是不征税处理。把握这种处理作法的要点企业取得的款项(payments)的计税基础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财产,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记为零,如果取得的款项是现金,用这笔现金购买的财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零,用这笔现金支付费用,这笔费用的扣除额为零。 非股东投资处理 非股东投资处理指国资委投资或分配时,完全不考虑所得课税问题。如国资委投资时,即使出资财产的计税基础与投资时的财税公允价值、或者投资确定的价值有差额,也不需要考虑确认投资收益问题,其他投资人投资时,需要考虑出资财产溢价课税问题。这种作法是我国特有的税务处理方式。 缓征处理 缓征处理指的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因困难等因素,无法缴纳到期税款,经有权机关批准,予以缓征的税务处理作法。我国征管法规定的缓征期为三个月。 分期纳税处理 分期纳税处理指是发生了纳税义务,经有机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进行缴纳的税务处理方式。这种作法是近期才出现的,如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务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重组税务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以资产或股权向境外投资税务处理等等。 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和缓征税务处理方式类似,但后者是征法法规定的,而前者都是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文件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以上税务处理作法都是以资产交易为核心展开的分析,企业所得税中还有一些有特定的税务处理,如分配处理等,本部分内容未作讨论,在企业所得税章节中予以详细讨论。 交易对价中含有承担卖方债务情形下的的一般税务处理方法。在资产买卖中,若合同约定买方需承担卖方的债务,买方替售方承担的债务相当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现金。如A企业有一项资产,计税基础100元,市场价值150元;B企业有意购买,支付对价是现金30元,另外还需替A企业承担外债120元。A企业确认资产出售所得150元,B企业确认持有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