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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办理登记?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投资各方合法资格证明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验资报告
(8)补充信息登记表
(9)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批复或许可文件
(二)变更名称还需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变更住所还需
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 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选举、免除董事职务)。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减少注册资本还需
(1)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样
(六)增加注册资本还需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新股),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变更经营范围还需
批准文件
(八)变更发起人名称(姓名)还需
(1)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2)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4)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5)董事会决议
(6)监事会决议
(7)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6)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三、申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一)申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 申请表》
(2)报纸公告样张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签署的承诺书
(二)申请换发(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备案登记
(一)《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复或许可文件或章程备案
(4)董事、经理、监事备案或公司清算组备案
五、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有关决议、决定或者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报纸样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批复或许可文件
六、内资公司合并登记
(一)注意事项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二)办理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三)办理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合并协议复印件。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3)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七、内资公司分立登记
(一)注意事项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分立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分立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分立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二)办理公司分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告知单中列明所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3)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者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三)办理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告知单中列明所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分立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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